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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军与湘军哪个更残暴?湘军和太平军在当时有何联系吗?
任何历史都不是绝对的,是通过时间的演变而发生的,不同时期来看待太平天国和湘军,会有不同的结果。
太平天国运动产于清朝社会、政治、经济都已到腐烂不堪的时候。嘉庆年间,人口增加到三万万左右,而那时落后的生产条件并不足以支持如此庞大的人口基数,普通百姓吃不饱饭,于是土匪四起。洪秀全此时借助于宗教,以耶和华为天父,***为天兄,成立拜上帝教,虽然不伦不类,但当时贫苦的群众多有信奉于他者。
道光三十年,洪秀全在广西金田村起兵,占据永安,始建太平天国。其后,咸丰二年攻桂林,不克,改围湖南,被湖南当地乡勇击退,长沙也没有打下来,只好顺着湘江往下,打下洞庭湖旁岳州,获得吴三桂留下来的不少军械,鸟枪换炮,又抢了不少船,此时太平天国才真正有了实力,其后沿途都成功攻克,直接达到了南京,改天京,定都于此。
初期的洪秀全,有志于驱除异族、光复河山,此时他对待贫苦的百姓还算尽心尽力,所以才能获得广西不少客家族人的支持。但他***佛教、道教以及我国自汉以来治政的儒家,凡是太平军攻克的地方,孔庙道观寺院通通损毁无一幸免。洪秀全又极为痛恨满人,称之为妖,所以无论官民,只要是满人尽皆屠戮。
但此时的太平军还远称不上残暴。对比史上历来未成功的农民起义,远到汉朝黄巾,近时明朝李自成,他们的军队都有一个特点,就是随着扩张,军队的成分越来越杂,目标越来越偏离初衷,从反抗暴虐变成了实施暴虐。所以,当太平天国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以后,又没有一套正式的军队制度,纪律便开始溃散。
再加上洪秀全的上帝会吸收了许多三合会的分子,是类似于白莲教等地下的秘密组织,他们惑众敛财,结党成群,在当地都是属于那种欺压一方的***集团。于是整个太平军的风气慢慢就开始变化了,不像是一个已经建国有制度的部队,而更偏向于流寇了,洪秀全又偏安南京,开始猜疑部下,太平天国内讧,自己人打来打去,整个军队就更乱了。没有纪律,没有操练,后期加入太平天国的兵完全就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根本就不会打仗,反而去祸害其余的百姓绰绰有余。于是太平天国统治的区域就乱套了,各地土匪、乱民趁火打劫,此时才能说太平军对待百姓是残暴不堪的。
中国旧式的民间运动是不能救国救民族的。
说完了太平军,再看看他们的死对头湘军,湘军又怎么由严军变成了一支乱军的呢?
太平天国南下岳州、湘阴的时候,曾国藩以侍郎主持团办,效仿戚继光,使用忠勇的书生(有勇有谋有忠),训练一批纯朴的湘民。利用中国历来的礼教作为思想基础,用宗族观念和乡土观念增加凝聚力,凝聚力、团结力上去了,战斗力也就慢慢上去了,湘军互助精神特别浓,成为主要的特点之一。
战争从来就没有残暴不残暴一说。两军相对,各为其主,杀敌立功是常理。但是,如果要谈到对于百姓的伤害,那么太平军对于百姓的伤害是更强的,不仅是***还有各种生存上的迫害。
仅仅就是“家财归圣库,男女不同营”一条就是的无数百姓家破人亡。太平天国不允许百姓拥有私人财产,全部都要充公,要归圣库所有。所以,基本上百姓的民宅都被搜刮一空,太平天国统治江南多年,江南百姓的生存状况可想而知。再加上男女不同营,使得幼年子女得不到父母照顾,老年男女得不到子女赡养。这一点相对于有曾剃头之称的曾国藩湘军而言还是要好很多的。此外,太平天国屠城的历史也不少,
简又文《全州血史》云:城既破,胜军纵火焚烧,下令屠城,无论官民兵勇,老***女,一概不留,亦可见其仇恨之深矣。大杀三天,始下令封刀。至第四日,即随街高声呼喊:“老百姓可以出来”。全城兵民被***者,或被焚毙者无数。(《粤氛纪事》载事后检查积尸千三百余具,另焚毙者未计。《盾鼻随闻录》则云:死者四千余人。据传说:实数尚不只此,当在万人以上。)(《民国丛书》第三编《金田之游及其他》第70页)
曾国藩的湘军主要的屠城有如下几次,咸丰八年三月,湘军攻破太平军坚守的九江城。曾国藩闻讯欢喜若狂,写信给九弟曾国荃说:“接手书,知九江克复,喜慰无量。只求全城屠戮,不使一名漏网耳。”咸丰十一年9月5日,曾国荃率领湘军终于攻陷了围攻2年之久的安庆。曾国藩写信说:“二十九日有三垒出降,全数杀之”、“初一日一律踏平,杀贼八千”、“安庆克复,城贼诛戮殆尽,并无一名漏网,差快人意。”当中具体的杀戮人数并不清楚。
出差途中回家拿衣服算工伤吗?
从时间点上看,出差回来的途中,肯定是工伤。
具体的事故性质,还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请特别注意: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而摔伤等,不是工伤
公司员工出差期间,顺道回家取了衣物,却不想在返回合肥的途中遭遇***,在事后的工伤认定上,当事员工就此和公司产生了分歧,当事人认为这是工伤,而公司却认为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办了私事,因此不承认是工伤。近日,合肥市劳动部门给出认定,认定这是工伤。律师提醒,工伤认定有多种,要在第一时间里向劳动部门申请,以免后患。
出差顺道回家返程途中受伤
2009年2月份,吴明远在从合肥前往宿松出差期间,顺道驱车回老家湖北省黄梅县取衣物,后在返回合肥的途中,在太湖县遭遇***受伤。事后,吴明远认为这是工伤,但其所在的公司却不承认,那么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受伤后吴明远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在完成公司指派的外出维修工作任务返回途中受伤,要求认定为工伤。公司则认为吴明远虽是出差,但是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回老家湖北黄梅县办私事,不算工伤。
市劳动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为,吴明远因公外出,往返于合肥至宿松目的是受公司指派前往客户单位维修机器,返程途中回到与宿松县交界的黄梅县老家拿衣服后,继续返回合肥,并未改变吴明远因公外出的性质。吴明远接受公司指派外出执行维修任务时起至返回到合肥均属因公外出期间,因此劳动部门对吴明远作出了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最终上法庭
认定后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省劳动部门复议后维持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遂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认为,虽然吴某返回时曾驱车至黄梅县,但基于发生事故地点是在太湖县境内,属于吴某等人由宿松返回合肥的可行范围,因此吴某应属工伤,故判决维持市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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